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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由本条款、保险单、保险合同组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责任保险由本条款、投保书、保险单、签单和特别协议组成。交通强制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交通强制保险费率实行与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挂钩的浮动机制。投保人签订交通强制保险合同时,应当一次性缴纳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保监会批准的交通强制保险费率计算。定义第四条交通强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通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条交通强制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机动车上的人员和被保险人。第六条交通强制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是指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起保险事故的全体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和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不负有责任的赔偿限额。非责任赔偿限额分为非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非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非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七条交通强制保险合同中的救助费,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稳定的处理费用。虽然生命体征稳定,但如果不采取治疗措施,就会有生命危险或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病程明显延长并参照卫生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治疗措施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国务院。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国境内,被保险人使用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法律。对于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通强制保险合同的规定,在每起事故的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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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或者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元;

被保险人非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且不承担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发生的丧葬交通费受害人的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家属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按照判决或调解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非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患者负责赔偿的医疗费用、诊疗费用、住院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用、美容费用、和营养费用。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第项至第项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救助的,保险人应当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定。国务院。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将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如果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不负有责任,保险人将在非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医疗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驾驶人醉酒的;

投保机动车被盗、被抢而发生事故的;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救援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伤人追偿。免责条款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通强制保险不承担赔偿或者垫付责任:

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财产和被保险机动车辆上的财产损坏;

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停业、停止行驶、停电、停水、停气、生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以及受害人的财产因市场变化而变化。价格变动引起的折旧、修理后贬值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十一条保险期限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通强制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十二条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书,如实告知保险人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种类、品牌、型号、识别码、车牌号码、使用性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住地、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摩托车。代码)、续保前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影响保险费计算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单年度重新评估保险费的计算和收取。第十三条投保人签订交通强制保险合同时,除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外,不得向保险人附加任何条件。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时,应当提供上一年度投保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单。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增设、使用性质改变等原因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通过审批程序。否则,保险公司将根据保单年度重新评估保险费。第十六条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救援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检查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十八条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赔偿。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材料:

交通强制保险;

被保险人出具的理赔申请表;

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等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和其他证明;

被保险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受害人财产损失、人身残疾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相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凭证;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强制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并根据临床诊疗情况,交通事故创伤和国家基本医疗救治指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根据保险标准,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确定。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保险人有权在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重新评估被保险人承诺或者支付的赔偿数额。受保人的财产因保险事故损坏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与保险人共同检查财产,并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的项目、方法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重新核定责任。第二十一条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保险人需要支付救助费用来救助受害人的,保险人应当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以及医疗机构开具的抢救费用。名单完成后,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交通事故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查。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将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如果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不负有责任,保险人将在赔偿限额内支付非责任医疗费用。第二十二条交通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通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三种情形的,投保人可以请求解除交通强制保险合同:

投保机动车已依法注销的;

投保机动车被暂停的;

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确认丢失的。交通强制保险合同终止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及保险签返还保险人;无法返还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并征得其同意。第二十四条投保人或者保险人解除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号所列交通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的每日费率收取保险费。附则第二十五条履行交通强制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保险单上没有明确仲裁机构或者发生纠纷后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您可以向******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交通强制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七条本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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