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客运车辆上下人员管理的思考长期以来,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停放上下车一直是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难点。《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颁布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依法管理?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1、控制高速公路上机动车上下客车的思路。长期以来,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放上下车一直是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难点。《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其配套法规出台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如何依法管理?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路肩合法停放《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驶离车道或者不能停放在路肩上时,驾驶人必须立即打开危险警告闪光灯,在行驶方向后方100米处设置故障车辆警示标志,夜间同时打开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客必须迅速移至右路肩或紧急停车。第十九条规定违章停车的必备条件是: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驶离车道,停放在路肩上的。第十九条规定,在路肩停车时,应当履行与“不离开车道”相同的义务。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停放在道路上……指定的地方”。临时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2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机动车不得在车道内停车……”《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道路交通条例》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法律规定了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车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尺度。对于高速公路路肩停车行为,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的义务。因此,作为高速公路,如果驾驶人未立即打开危险警示闪光灯并在距路边150米处设立警示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对“在高速公路路肩停车”的行为进行处罚。迎面而来的车辆的方向。”,有理由相信,机动车停放在高速公路路肩上是合法的。2.法律禁止拦截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拦截、检查行驶中的车辆,公安机关依法执行紧急公务的人员除外。由于公路交警在高速公路上巡逻不属于“执行紧急公务”,从年5月1日起010-3万宣布高速公路上的交通管理模式与交通管理模式彻底决裂。在当地高速公路上。我们传统的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车辆”的执法模式已经结束。《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道路交通的行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三、本法第九十条对乘车、下车的人员不予处罚《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本法有其他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处罚。”法律规定,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停车、临时停车违法行为的处罚。4、本法第九十三条不得处罚公交车上、下车人员《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机动车停车、临时停车的行为,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处罚。”警告并责令立即驶离。”《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场但不立即离开,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执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是执法主体在违法行为现场。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的条件是:“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不肯立即离开”,只要满足两个条件之一,即构成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的前提条件之二是违法行为已造成“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后果。当违法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具体如下: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高速公路上造成人员上下客车的根本原因1、“道路缺陷”是造成人员上下客车的根本原因《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管理部门检验认可、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专为机动车高速行驶而设计的服务设施齐全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通车时,安装了“交通安全设施齐全”。由于人为破坏或疏于维护,高速公路上随处可见“出口”,为高速公路上客车上下客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2、“利益驱动”是公交车“以身试法”的原因。商人追求利润,自古以来都是如此。高速公路存在客观的乘车需求环境,导致乘客在公交车站后上车。乘客在高速公路上要求下车,导致公交车停下后下车。三、违法处罚并不能根治乘客在高速公路停车上下车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达到处罚标准。因此,通过处罚非法乘客上下车的措施,其后果是:1、非法人员与执法人员形成对立;2、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的;3、一旦引发行政诉讼案件,势必造成官司损失,损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形象。由于违法处罚无法根除人员上下车现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改变现行执法模式,探索新的执法模式。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回应1、依法履行“监督公路经营者依法履行职责”,是旅客在场所上下车的根本需要除高速公路出入口外。第一个必要的前提是:有方便行人进出高速公路的“出口”。而这样的“出口”在行人经常活动的地方随处可见。《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管理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国家对收费公路和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过往车辆和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中央政府依职权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五年以下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收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公路经营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停车场及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报告及时向当地警方报告,并向当地警方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并“当地警方及时做出如何处理事故和隐患的决定”。道路设施不足造成的安全隐患。收费公路经营者拒绝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加强行人管理是出路。如果高速公路上没有行人,如果高速公路上的行人没有乘坐的必要,那么公交车上的人的现象就不会存在。如果管理强度不让乘客在出口以外的地方下车,那么人们下车的现象就不会存在。因此,高速公路上客车上下客管理的根本出路在于对行人的管理。3、加强行人管理的可行性法律禁止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不准进入高速公路……”。(2)法律授权处罚行人《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客、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道路交通法规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以下罚款……”。4、学好法律,转变执法模式《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规定已实施半年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暂时扣押证件、拒绝出具强制证明以缴纳罚款,并当场撕毁罚款,惩治违法行为。一时间,各地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当事人的抵触情绪,警民关系空前紧张。当前高速公路交警的紧迫任务应该是:符合法律要求,转变高速公路拦截车辆的服务模式,掌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履职的根本,从规范违法行为转变为督促高速公路经营者完善“道路设施”,彻底杜绝高速公路上行人的便利,同时加强对“行人”的管理。只有这样,才能规范高速公路客运车辆的行驶秩序,有效管理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停车人员上下车存在交通隐患。-12-1声明:本作品是作者根据法律法规、**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编写而成。若内容有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