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资讯网 交通事故 铁路火车撞人(火车撞人案)

铁路火车撞人(火车撞人案)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临江镇寻岙村铁路边,张某四岁的女儿被浙江金温铁路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的次列车超速行驶撞倒。飞进了铁路旁的草丛里。随后,张某的女儿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因救治无效死亡。这一天,是年1月25日下午,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某夫妇首先在温州市鹿城区临江镇寻岙村铁路附近的浙江金温铁路上发现了一辆车。浙江省,张四岁的女儿被杀。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的次列车坠入铁路旁的草丛中。随后,张某的女儿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因救治无效死亡。

这一天是年1月25日下午。

铁路火车撞人(火车撞人案)

女儿抢救无效后,张某夫妇首先找到铁路运营单位浙江金温铁路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道歉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但经过多次交涉,金温铁路公司拒不承认有过错,甚至还向张某夫妇展示了此前“火车无缘无故撞人”的案例。最终,他们只承诺赔偿他们元经济损失。

火车相撞真的是浪费时间吗?张某夫妇决定走合法途径。

巧妙深入基层****

按照规定,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由铁路局专属管辖。但鉴于部门保护主义可能存在,对铁路提起诉讼可能不利于保护张某夫妇的利益。因此,张某夫妇的代理律师李一成律师建议首先联系事故发生地的基层。

但由于“铁路部门专属管辖”,铁路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很少提交当地基层法院。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工作人员初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质疑。

李义成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铁路行驶造成人身伤害案件为专属管辖案件。最高****《关于铁路运输**对经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政府可以受理“因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原告选择将****运输至铁路的侵权案件。”根据本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可以选择铁路运输公司,当然也可以选择其他有管辖权的公司。

最终,温州鹿城区公安分局决定立案。张某夫妇由此成为温州首例由基层警方办理的铁路人身伤害赔偿案件。

一审判决打破近30年“铁律”

张某和妻子**说:铁路穿过村子,离村里的房子也很近。铁路上设有人行台阶,但没有有效的隔离栏杆等防护措施。孩子们可以轻松地在铁路上行走。事发路段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人员值守。此外,事故路段沿线高大杂草、树木没有及时清除,列车行驶速度过快。这些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金温铁路公司在安全防护方面存在严重失误,应对其女儿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金温铁路公司辩称,事故是由一名小女孩在铁路线上行走造成的。事发前,列车运行正常,发现危险后,列车及时拉响警报并制动。根据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等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铁路两侧没有隔离围栏或警示标志,还有疏于管理、超速等原因。他们认为,这起事故没有任何依据,也没有因果关系。他们认为,小女孩的父母疏于监管,才导致了这起事故。小女孩的父母应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金温铁路公司提供的法律依据是《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张某的女儿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监护义务,放任其进入危险区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这个案例;被告作为负责铁路线路管理的单位,负有防护义务的单位未在铁路周边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造成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20%的责任。责任。

鹿城县法院一审裁定“铁老大”承担20%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打破了“无缘无故打人”的“铁律”。

二审该拿什么来与“铁老大”抗衡?

一审判决虽然认定金温铁路公司有过错,但仅判其承担20%的轻微责任,这让张某夫妇难以接受。于是,张某夫妇决定继续挑战“铁老大”,并向温州市中级检察院提起上诉。

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最高****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司法解释,自年3月16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伤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程度减轻,但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不得低于总损失的50%。”

鉴于上述可能对本案产生重要影响的最新司法解释已于3月16日生效,张某夫妇的代理律师李一成律师立即提交了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二审提供新的法律依据。

年5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认为《最高****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律于年3月16日起生效,适用本案。本案受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履行法定监护义务,导致受害人逃避监管行走在铁路线上,陷入危险境地。存在过错,应减轻金温铁路公司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上诉人金温铁路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还修改为要求金温铁路公司赔偿张某及其妻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元179,410.8元。

至此,年初温州动车相撞案终于尘埃落定。据悉,该案也是国内首例铁路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对于“火车撞人是不是白撞了?”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是白撞。被火车撞伤的人也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责任。

相关背景

曾经有一段时间,火车撞人,出现了“白撞”的现象。我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和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人身伤亡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过错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还规定:“铁路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过错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受害人自身原因”包括行人在铁路上穿越或停留。因此,“受害人自身原因”成为铁路运输公司“正当”理由。免除责任”和“这次碰撞是徒劳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火车撞上行人,铁路部门通常只提供几百元的人道主义援助。全国各地此类补偿的例子还有很多。实践中,群众向“铁老大”提出赔偿要求的情况下,铁路很少会败诉。受此影响,普通民众因铁路人身伤害事故向警察提起诉讼的案例已经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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